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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11500713/2025-34894 发文单位:林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名  称:《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5-09-05 16:50 发布日期:2025-09-05 16:50 文  号: 文  号: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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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鼓励国内家庭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更好促进残疾孤儿融入社会、成长成才。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生育养育观念转变,群众收养儿童需求逐步增大,但民政部门依法监护可送养的健康儿童数量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家庭收养儿童的现实需求。当前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残疾孤儿比例不断上升,他们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更加渴望来自家庭的关爱。为鼓励国内家庭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促进残疾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减轻收养人收养残疾孤儿的后顾之忧和家庭负担,提升收养残疾孤儿的积极性,更好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促进残疾孤儿快乐成长,亟需从制度层面予以强化保障

二、政策保障对象范围

实施意见所称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保障政策享受对象是指已办理收养登记且户籍在湖北省辖区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办理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以凭本《实施意见》所列材料,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17条举措。

(一)依法依规开展收养工作。一是稳妥推进送养工作。对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孤儿,由孤儿所在的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儿童福利机构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进行筛查,将符合送养条件的纳入拟送养名单。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群众依法送养、收养。二是规范开展收养评估。民政部门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开展收养评估。三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经收养评估合格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四是依规办理户口迁移。被合法收养的残疾孤儿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材料,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依规办理。五是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收养登记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加强保障政策衔接。一是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对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民政部门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延续医疗保障待遇。被收养残疾孤儿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按规定分类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三是加强康复救助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四是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符合条件的适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享受省民政厅实施的特殊困难儿童免费学历教育项目政策。

(三)规范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一是提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后,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二是审核确认。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三是动态管理。明确了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相关情形,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四是建立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档备查,并动态更新。

(四)强化实施保障。《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关爱服务、加强跟踪回访、加强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关爱服务,建立监督跟踪管理机制,明确解除收养登记的有关情形,提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促进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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